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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11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110號 聲 請 人 許佳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9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6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曾育祺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11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盟格企業有限公司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│103年1月5日 │26,204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南京東路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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