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134號
聲 請 人 健豐水電材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景富
代 理 人 黃郁雯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下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48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6月11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
上列
正本核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佳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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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13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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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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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泉軒實業│台北富邦商業│102年8月31│ 41,900元 │SG0000000 │
│有限公司│銀行興隆分行│日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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