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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13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137號 聲 請 人 中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建發 代 理 人 余玠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附表所示證券,前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在 案,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業於民國103年6月30日屆滿,尚 無人申報權利,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屬實,故其聲請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137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億泰電線電纜股份│華南商業銀行 │103年3月10日 │20萬0,928元 │CD0000000 │ │ │有限公司張明泉 │西門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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