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151號
聲 請 人 六月風視覺創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俊偉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47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6月25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
法 官 宣玉華
法 官 黃媚鵑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羅敬
惟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151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1 │國統開發股份有限公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│103年2月22日 │104,895元 │AA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 陳盛元 │直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