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211號
聲 請 人 大三磁磚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曦文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23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6月26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王文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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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21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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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(民國)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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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勝豐廣告事業有限公│安泰商業銀行忠孝分│97年5月16日 │42,838元 │BK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 張正鳴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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