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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27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274號 聲 請 人 巧技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敬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95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分別於民國103 年6 月30日、7 月29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27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│金額(新台幣)│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花旗(台灣)商業銀│華南商業銀行民生│3,885元 │103年2月21日 │GD0000000 │3個月 │ │ │行股份有限公司 管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國霖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羅傑威爾設計製作有│華南商業銀行東台│207,165元 │103年3月28日 │KD0000000 │4個月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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