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274號
聲 請 人 巧技創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敬樺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95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分別於民國103 年6 月30日、7 月29
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
書記官 詹雪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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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27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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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│金額(新台幣)│
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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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花旗(台灣)商業銀│華南商業銀行民生│3,885元 │103年2月21日 │GD0000000 │3個月 │
│ │行股份有限公司 管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國霖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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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羅傑威爾設計製作有│華南商業銀行東台│207,165元 │103年3月28日 │KD0000000 │4個月 │
│ │限公司 │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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