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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28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280號 聲 請 人 迅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恩 訴訟代理人 陳幸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 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 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如附表所示證券即支票,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 第653號公示催告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7月 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28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金│102年11月13日 │248,615元 │AB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 鄭文鋒 │控總部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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