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30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304號 聲 請 人 大興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玲 訴訟代理人 洪賜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0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8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30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 款 人 │發票日(民國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曾麗娟│台北富邦商業│103年4月2日 │11萬0,800元 │CT0000000 │ │ │ │銀行城東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