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304號
聲 請 人 大興旅行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秀玲
訴訟代理人 洪賜宗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00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8月4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王文心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304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 款 人 │
發票日(民國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)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曾麗娟│台北富邦商業│103年4月2日 │11萬0,800元 │CT0000000 │
│ │ │銀行城東分行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