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323號
聲 請 人 惠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孫若男
代 理 人 林佑嬬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20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8月6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千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
書記官 吳芳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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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32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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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票號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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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星能股份有限公司│臺北富邦商業銀行│102年12月26日 │156,450元 │WL0000000 │
│ │沈聖光 │萬隆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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