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335號
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(即葉哲文之
遺產管理
人)
法定
代理人 吳宗明
代 理 人 朱怡瑄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 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83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7 月18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 564 條第 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徐明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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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335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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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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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台灣農畜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081ND0000000-0 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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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2│台灣農畜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081ND0000000-0 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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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3│台灣農畜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086ND0000000-0 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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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4│台灣農畜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081NX0000000-0 │1 │1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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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5│台灣農畜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081NX0000000-0 │1 │9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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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6│台灣農畜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085NX0000000-0 │1 │6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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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7│台灣農畜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086NX0000000-0 │1 │44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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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8│台灣農畜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087NX0000000-0 │1 │352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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