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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38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384號 聲 請 人 雄獅鉛筆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翼文 代 理 人 陳亞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8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8月20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384號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台灣吉而好股份有限│華南商業銀行│103年4月30日│117,771元 │HD0000000 │ │公司 侯淵棠 │松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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