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395號
聲 請 人 佳洛系統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展企
代 理 人 黃蓁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85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8月20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林思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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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39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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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擔 當 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 到
期 日 │金 額(新台幣)│
本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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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佳洛系統工程有限公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│100年1月5日 │ │2,600,000元 │CK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 李展企 │貿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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