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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41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4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櫻桂 代 理 人 林佩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8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8月23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1418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擔 當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到 期 日 │金 額(新臺幣)│本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晨佑有限公司 │臺灣銀行中山分行 │102年9月18日│103年3月17日│1,875,582元 │CA0000000 │ │ │許龍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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