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430號
聲 請 人 永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清文
代 理 人 方怡欣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60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8月28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謝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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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43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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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台幣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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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華南商業銀行股│華南商業銀行│103年4月23日│1,000,000元 │VC0000000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松山│股份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
│ │分行 王澄源 │松山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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