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479號
聲 請 人 泓品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金龍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24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分別於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滿日
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
法 官 林勇如
法 官 宋雲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
書記官 林玗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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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 年度除第1479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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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 金 額 │
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│申報權利期滿日│
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(民國)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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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國原營造股│合作金庫商業│8萬8,689元 │103年4月20日│CY0000000 │ 3個月 │103年8月6日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長安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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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國原營造股│合作金庫商業│8萬8,688元 │103年6月20日│CY0000000 │ 4個月 │103年9月9日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長安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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