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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47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479號 聲 請 人 泓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2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分別於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滿日 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 年度除第1479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 金 額 │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│申報權利期滿日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(民國)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國原營造股│合作金庫商業│8萬8,689元 │103年4月20日│CY0000000 │ 3個月 │103年8月6日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長安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國原營造股│合作金庫商業│8萬8,688元 │103年6月20日│CY0000000 │ 4個月 │103年9月9日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長安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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