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484號
聲 請 人 同正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志強
訴訟代理人 王志成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18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9月5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
法 官 林玲玉
法 官 歐陽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徐筱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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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48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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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
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票號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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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達美樂披薩股份有限│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│103年2月28日│ 244,400元 │CC0000000 │
│ │公司 潘思亮 │限公司中山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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