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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48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485號 聲 請 人 川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錦壽 訴訟代理人 李崇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07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9 月8 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1485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川口工業股份有限公│華南商業銀行營業部│103 年5 月26日│337,838元 │KD0000000 │ │ │司 汪錦壽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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