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503號
聲 請 人 虹牌鋼鐵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倪振純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46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9月5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林思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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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50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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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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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一辰工程有限公司 │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│103年4月30日 │26,670元 │FD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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