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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5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龍隆無塵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龍 代 理 人 黃成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60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52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志峰工程有限公司 │台北富邦商業│102年8月30日│373,800元 │HS0000000 │ │ │趙從堯 │銀行西松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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