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528號
聲 請 人 峻萍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朱淑萍
代 理 人 吳俊龍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32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6月27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思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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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52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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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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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國泰室內裝修股份有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復│103年3月10日 │102,958元 │GP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盧建助 │旦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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