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550號
聲 請 人 金門電器音響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聰明
訴訟代理人 詹水成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23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9月20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、第87條第 1項之
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鍾雯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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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55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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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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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煒順有限公司 林素│華南商業銀行西門分│103年4月30日│11,340元 │0000000 │
│ │蕊 │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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