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557號
聲 請 人 斌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平冲
代 理 人 陳淑敏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018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9月19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
法 官 吳佳霖
法 官 李陸華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謝達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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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1557 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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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票日(民國)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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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申懋企業有限公司 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西│103年4月30日 │175,459元 │HS0000000 │
│ │翁慧娟 │松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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