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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55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557號 聲 請 人 斌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平冲 代 理 人 陳淑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01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9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吳佳霖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1557 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票日(民國)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申懋企業有限公司 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西│103年4月30日 │175,459元 │HS0000000 │ │ │翁慧娟 │松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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