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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62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628號 聲 請 人 廖修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88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9月4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1628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公告期間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龍騰閣家具有限公司│第一商業銀行中崙分│103年5月22日 │30,000元 │CA0000000 │3個月 │ │ │陳榮昌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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