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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6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晉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峰 代 理 人 曹曉玫       楊洺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69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1 月6 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165 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晉達營造有限│第一商業銀│102年8月5日 │1萬2,250元│EB0000000 │ │ │公司 邱德峰│行信維分行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晉達營造有限│第一商業銀│102年9月5日 │1萬2,250元│EB0000000 │ │ │公司 邱德峰│行信維分行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晉達營造有限│第一商業銀│102年8月5日 │3,937元 │EB0000000 │ │ │公司 邱德峰│行信維分行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4 │晉達營造有限│第一商業銀│102年9月5日 │3,938元 │EB0000000 │ │ │公司 邱德峰│行信維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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