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6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678號 聲 請 人 東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 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 元,未據聲請人繳納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,000 元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 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湯郁琪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