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678號
聲 請 人 東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明照
代 理 人 黃政堯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024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10月1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
書記官 湯郁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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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1678 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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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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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臺灣土地銀行仁│臺灣土地銀│102年12月26日 │558,000元 │PQ0000000 │
│ │愛分行 吳豪傑│行仁愛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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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臺灣土地銀行仁│臺灣土地銀│101年12月18日 │1,140,000元 │PQ0000000 │
│ │愛分行 吳豪傑│行仁愛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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