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693號
聲 請 人 鄭建進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159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10月16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
法 官 林玲玉
法 官 歐陽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
書記官 徐筱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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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169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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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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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聚利建材有限公司 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│103年6月30日 │12,000元 │SSA0000000 │
│ │ │山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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