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697號
聲 請 人 智謙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更慕
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
律師
複 代理人 陳建至律師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一○三年度司催字第一一九八號
公示催
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一○三年十月十六日屆滿,
迄
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高宥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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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1697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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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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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文山旅行社有限公司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長│103年4月23日│53,704元 │CA0000000 │
│ │ │安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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