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09號
聲 請 人 蔡興俊(即蔡進亮之
繼承人)
蔡惠珠(即蔡進亮之
繼承人)
蔡惠香(即蔡進亮之繼承人)
蔡興銘(即蔡進亮之繼承人)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蔡東蒴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股票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02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8 月24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
本判決不得
上訴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
書記官 林佳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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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709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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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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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台灣石化合成股份有限公司│77-ND-025246 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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