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5號
聲 請 人 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宏璋
代 理 人 莊淑華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885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1月18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徐明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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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75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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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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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永迦實業有限公司 │永豐商業銀行三興分│102年4月30日│99,487元 │AF0000000 │
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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