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76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762號 聲 請 人 翔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緯杰 代 理 人 朱逸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6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762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廷亞企業股份有限公│彰化商業銀行西松分│103年7月15日 │1,480,100元 │DR0000000 │ │ │司 張垂堂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