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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7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林逢龍 代 理 人 廖婉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77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1月12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│股 票 號 碼│種類│張數│股數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1│足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│94-NY-0000000 │股票│1 │72362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┘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達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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