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99號
聲 請 人 志光塑膠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維昭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票據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95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11月5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王文心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799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1 │亞東印鐵製罐股份有│第一商業銀行營業部│102年4月10日 │85,960元 │EA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吳浩泉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