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806號
聲 請 人 林明德
代 理 人 張綉旻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289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10月27日屆滿(期間末
日原為103 年10月26日,是日為週日假日,依法應以休息日
之次日即103 年10月27日代之)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
法 官 林玉蕙
法 官 梁夢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
書記官 蔡梅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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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180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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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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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三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│80-NI-000033 │1 │5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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