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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81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817號 聲 請 人 銘大設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成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附表所示證券,前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227號公示催告 在案,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業於民國102年10月15日屆滿 ,尚無人申報權利,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 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宗核閱屬實,故其聲請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817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玫瑰夫人國際股份有│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│102年12月31日 │12,978元 │FA0000000 │ │ │限公司 吳麗敏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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