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86號
聲 請 人 上群弛雷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凱欽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36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1月16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黃巧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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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8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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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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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上群弛雷科技有│台北富邦商業│102年12月31日 │500,000元 │CM0000000 │
│ │限公司 楊凱欽│銀行景美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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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上群弛雷科技有│台北富邦商業│102年12月31日 │1,500,000元 │CM0000000 │
│ │限公司 楊凱欽│銀行景美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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