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872號
聲 請 人 陳秀卿
代 理 人 蔡素瑩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349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11月12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
法 官 吳佳霖
法 官 李陸華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謝達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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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187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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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股 數│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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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(原名 │85ND0000000-0 │1000 │ │
│ │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)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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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2│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(原名 │86NX0000000-0 │150 │ │
│ │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)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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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3│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(原名 │86NX0000000-0 │540 │ │
│ │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)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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