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898號
聲 請 人 國全保險
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翁麒賢
訴訟代理人 張淑貞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439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11月17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詹雪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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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189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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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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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│103年6月23日 │109,944元 │CY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│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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