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908號
聲 請 人 詮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天恩
代 理 人 張明道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53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9月1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玉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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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90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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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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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第一商業銀行松江│第一商業銀行│102年2月27日│50,000元 │EH0000000 │
│分行 顏木生 │松江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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