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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詠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本件聲請人陳稱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經本院 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89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茲因申報期間 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,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。 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 紙、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本院102年度司催字 第1893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,雖經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10月19 日將之登載於民眾日報全國公告版,依聲請人所提出登載該 報之全國公告版之內容所載,聲請人將支票發票人「萊特室內 裝修有限公司鄭寅生」誤載為「萊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鄭寶生 」,與本院前揭准予公示催告裁定之內容尚屬有間,此有上開 報紙附卷可憑,則聲請人上開誤載之登報行為並未發生公示催 告之效力,其聲請自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 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91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萊特室內裝修有限公│萬泰商業銀行│102年8月15日│73,218元 │NQ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 鄭寅生 │松江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萊特室內裝修有限公│萬泰商業銀行│102年8月15日│405,008元 │NQ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 鄭寅生 │松江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霈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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