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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92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928號 聲 請 人 寫樂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嵩齡 代 理 人 高于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48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12月20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1928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時報文化出版企業股│華南商業銀行萬│103年8月31日│707,243元 │CD0000000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華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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