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978號
聲 請 人 嚴炯誥
代 理 人 侯夙芬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427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11月13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俐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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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1978 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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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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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潤雅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102-NE-0000000-0 │普通股 │1 │100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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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2│潤雅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102-NE-0000000-0 │普通股 │1 │100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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