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996號
聲 請 人 昕翊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昕煜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506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11月27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詹雪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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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199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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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票號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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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力龍國際貿易股│台北富邦商業│102年10月31日 │500,000元 │EA0000000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銀行安和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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