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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199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1996號 聲 請 人 昕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昕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50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11月27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199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力龍國際貿易股│台北富邦商業│102年10月31日 │500,000元 │EA0000000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銀行安和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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