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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206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2061號 聲 請 人 彩揚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光 代 理 人 李俊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下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4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12月12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2061號│ ├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亞藝開發設│陽信商業銀│103年7月15日│518,600元 │AE0000000 │ │計有限公司│行信義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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