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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22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融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鈴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929號公 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30日屆滿,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 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春鈴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新璨營造有限公司│聯邦商業銀行新店分行│102年10月15日 │57,303元 │UA0000000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芯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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