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17號
聲 請 人 緯承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翰緯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60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
法 官 宣玉華
法 官 黃媚鵑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羅敬
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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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317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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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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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世界山莊管理委員會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安│102年8月5日 │25,841元 │PC0000000 │ │
│ │徐文伯 │和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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