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18號
聲 請 人 香根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林淑娃
代 理 人 黃淑慧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下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132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2月15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
上列
正本核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佳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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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31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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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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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伊日股份有限│玉山商業銀│102年11月30日 │ 27,024元 │BA0000000 │
│公司 楊立政│行松山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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