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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33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優的印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富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77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1月3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33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鼎固置業有限│臺灣土地銀行│101年12月3日│64,050元 │CT0000000 │ │ │公司 馮美珍│信義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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