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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33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永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玲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83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2 月17日屆滿(期間末 日原為103 年2 月16日,是日為週日假日,依法應以休息日 之次日即103 年2 月17日代之)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333 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(民 國)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永丞國際有限公司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│102年10月15日 │302 萬5,125 元│IB0000000 │ │ │(負責人:吳玲純│西松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)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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