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33號
聲 請 人 永丞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玲純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836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2 月17日屆滿(期間末
日原為103 年2 月16日,是日為週日假日,依法應以休息日
之次日即103 年2 月17日代之)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
法 官 林玉蕙
法 官 梁夢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蔡梅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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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333 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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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(民 國) │ (新臺幣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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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永丞國際有限公司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│102年10月15日 │302 萬5,125 元│IB0000000 │
│ │(負責人:吳玲純│西松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│ │)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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