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46號
聲 請 人 儒邑文創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威志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一百零二年度司催字第一九三○號
公示
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三日屆滿
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高宥恩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346號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炳威企業股│兆豐國際商業銀│102年9月10日│14,516元 │BP0000000 │
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行松山機場分行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